top of page
Green%2520Typewriter_edited_edited.jpg
​論文投稿須知
112年7月修訂新版

一、本刊長期徵稿,園地公開,歡迎海內外學者來稿(包括博碩士論文改寫,惟須註明)。獲知結果前,每次投稿每人以一篇為原則。本刊不接受一稿兩投,故請勿同時投寄其他刊物。本刊僅接受原創性論文投稿,不接受已以任何語言出版之正式論文以翻譯方式投稿。

二、論文長度(不含註釋與引用書目)以15,000~25,000字為限。論文來稿請務必附上:1)400字以內的中文摘要;2)200字以內的英文摘要;3)中英文關鍵詞5-10個。

三、來稿請另附文件註明作者姓名、任職機構、職銜等個人資料。正文中請勿附上足以辨識作者身份之資料,以利審查作業。

四、論文來稿請務必遵守學術規範並採用本刊所發佈之體例,對他人著作(含中譯本)有所引用均須於正文中標明出處,並將引用書目置於文末;註釋則請以腳註形式置於各頁下緣(但僅作補充說明之用,切勿以此形式標示引文出處)。

五、本刊採MLA之原則,註釋應限制在必要之說明,請勿過度使用,以助閱讀順暢;註釋總長度上限為正文(不含註釋與引用書目)之十分之一。

六、為電腦排版之便,來稿檔案請以Microsoft Word文書程式處理,並請儘量不要對檔案進行特殊設定。若使用其他軟體,請特別註明軟體名稱。

七、凡論文經採用刊登者,將提供作者本刊刊登該文之PDF檔,以利使用,不再提供論文抽印本;如因升等評鑑等需要本刊提供刊登證明者,請逕洽編輯部。

八、凡獲本刊採用刊登之論文,將同步收入本刊授權之電子資料庫(如「國立臺灣大學學術期刊資料庫」),供學術研究目的之利用。作者需填寫授權書授權使用。

九、刊登於本刊之文稿內涉及版權部分(如轉載圖片等),請事先取得原作者或出版者書面同意,本刊不負版權責任。

十、於本刊發表之文字,非經本刊書面同意,不得翻印、翻譯或轉載。

 

編輯小啟:有鑒於過去不時有作者將已進入審查程序之投稿撤回,造成審查人力的浪費,即日起,如有撤回稿件之需,請先與編輯部確認稿件是否已進入外審程序,欲撤回已送審之稿件者,需自行支付審查費用,不便之處,尚祈諒察。

​論文體例
113年7月修訂新版

 

本刊來稿之文獻徵引請採用MLA格式。採用固定格式旨在消除歧異、防止標識過度使用,以收明瞭易讀之效。本刊保留修改來稿格式之權利,惟相關編輯工作費時耗力,為免影響刊出時間,請務必儘量於投稿時符合格式要求。

一、論文標題與摘要之中英文兩個版本為對照用,應儘量一致,接近翻譯關係。摘要不分段落,且中文摘要裡勿提供外文。

二、各段落的大標題以一、二、三、四等標明,中標題採(一)、(二)、(三)、(四)等,小標題則用1. 2. 3. 4. 等,小小標題則用(1)、(2)、(3)、(4) 等。

三、專書、期刊、長篇樂曲、電影、戲劇作品、美術作品等之中文標題一律採用雙尖號《》,西文標題則以斜體字標識。

例:《春秋集解》、The Care of the Self

四、論文、短篇作品、短曲、章節等之中文標題一律採單尖號〈〉,西文標題則用英文引號 “ ” 標識。

例:〈莎士比亞十四行詩面面觀〉、“Power and Subjectivity in Foucault”

五、(一)如遇書(篇)名中另有書(篇)名之狀況,內層書篇名亦需如上標識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 例:《《紅樓夢》考釋》、〈我讀〈背影〉〉

(二)重疊標識與辨義原則:在許多情況下重疊標識可以或應該簡化成單層標識,書篇名無誤解可能時尤 然, 如《《紅樓夢》考釋》也可作《紅樓夢考釋》。三層以上的書名標識應儘量避免。但若有歧義則不能簡化,如《論李爾王與哈姆雷特》是論兩個角色,但《論《李爾王》與《哈姆雷特》》則是論兩部作品。(三)書篇名如有副標題者,請一律加列於冒號之後,如副標題之後仍有附帶標題者方可使用破折號。

例:《中國文化新論:文學篇——抒情的境界》

六、內文中出現之外文專有名詞均需譯成中文,並於第一次出現時於譯名後以括弧標出原文全名。註釋中純為標 明引用文獻之外文名不在此限(即可以不譯成中文)。

例:傅柯(Michel Foucault)、《吉姆大公》(Lord Jim)

七、內文中之外文人名中譯,除有歧義疑慮(如同姓不同人)或不便行文之狀況外,可以只翻譯姓氏(last name)。

例:吳爾芙(Virginia Woolf)、西奧‧梵谷(Theodorus van Gogh)

八、內文中之外文引文,一律譯為中文。除非有針對原文文字釋義的斟酌或討論,否則請勿附加原文。

九、外文(英文)之提供應儘量限於外文專有名詞、外文術語以及中文意義恐不清之狀況,其餘情況請避免過度翻譯中文語詞。

十、英文摘要或內文所附加之外文專有名詞若為非英文文字,應以斜體標示。若論文主要討論文本為非英文文本(如法文或德文),則內文所附加之外文專有名詞可不以斜體標示,但英文摘要之非英文文字仍須以斜體標示。

十一、內文超過兩個字以上之數字,或為清楚標識之目的(如日期),一律使用阿拉伯數字。

例:十八世紀、1789年7月14日

十二、西元年份應以完整阿拉伯數字標出,如「1999年」而非「九九年」。西元年代應完整標為如1990年代;若需使用幾零年代,西元使用○字,民國使用十字,且應註明民國。

例:九○年代、民國九十年代

十三、中文引號之使用除了引用外,應限於相關字詞第一次出現時,之後除非有再次強調或表達反諷、曖昧之需求,否則請勿過度使用。各層標題除了有斷句之需以釐清句意外,原則上不應使用引號。

十四、如有需特殊強調的辭句,請以粗體表示,除西文部分外,切勿使用斜體。

十五、註釋標號須置於句中或句末標點符號之後,標號須使用阿拉伯數字,標號後須空一格。

例:主體化指的不是單純專業化或學術研究的更新,1  不是外來知識與理論的單向引介,而是指向一種反身-折疊關係。2

十六、引文出處須以括號標於正文內,註釋處亦同(註釋僅作補充觀點用,請勿提供詳細書目資料)。

(一)同一作者如有多篇引文,則加附書篇名短稱;引用書目部分須以筆畫(中文)或字母順序(西文,不計冠詞)排序。

例:(Said, Question 9)、(Said, On 5)

引用書目

Said, Edward W. On Late Style: Music and Literature against the Grain. New York: Pantheon, 2006.

——. The Question of Palestine. New York: Vintage, 1992.

(二)如需採用年代標識者,所有引用均應標明年代;引用書目部分亦須將年代提前置於作者姓名後,且同一作者之不同書目須以年代排序,以便檢索(此部分可參考APA格式,惟其餘仍以MLA格式為準)。

例:(Said 1992: 9)、(Said 2006: 5)

引用書目

Said, Edward W. 1992. The Question of Palestine. New York: Vintage.

——. 2006. On Late Style: Music and Literature against the Grain. New York: Pantheon.

十七、第一次引用某外文著作時,若於行文中使用作者譯名並提供姓名原文,則出處括號不需再加作者姓氏。

例:在《一個媒體地質學》(A Geology of Media)中,帕立卡(Jussi Parikka)嘗試呈現「媒體的真正深層時間與深層場域」(5)。

但後文再度引用同位作者時,行文不再提供姓名原文,則出處括號需提供姓氏原文以利識別。

例:帕立卡造「媒體自然」(medianatures)一詞,來描述他媒體地質學的領域(Parikka 13)。

十八、引用書目請勿分類,統一依作者姓氏次序排列。如同時含中外文者,請先列中文書目(為便檢索,如有日文書目,作者名以漢字開頭者亦於此與中文書目混列,非漢字〔假名〕開頭者則隨後列於其他文字部分),最後再列西文書目(即所有使用羅馬字母之語文混合排列);如有其他文字書目(即日文假名、韓文、希臘文或俄文等),則列於中西文書目之間,不同文字請分開排列。標題一律為「引用書目」。

十九、(一)內文中僅簡略提及而未進行任何討論,亦未有實際引文之作品,其出處不須列入「引用書目」。

例:1. 以荷治時期為背景的小說包含王家祥《倒風內海》(1997)、陳耀昌《福爾摩沙三族記》(2012)、平路《婆娑之島》(2012)等。以清治時期為背景的小說包含施叔青《行過洛津》(2003)、李昂《看得見的鬼》(2004)、巴代的《最後的女王》(2015)與《暗礁》(2015)、陳耀昌《傀儡花》(2016)等。

2. 巴迪烏認為有兩個維根斯坦(Ludwig Wittgenstein),早期《邏輯哲學論》(Tractatus Logico-Philosophicus)的維根斯坦屬於反哲學家,而晚期《哲學研究》(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)的維根斯坦則是一名詭辯者。

(二)內文中如對若干作品簡略提及並進行概述,雖未實際引用,其出處仍須列入「引用書目」。

例:1. 鮑德溫自己的作品在1965年前後便有著顯著的差異:民權運動時期,他以自傳式小說《向蒼天呼籲》(Go Tell It on the Mountain)和抒情散文集《下次是火》(The Fire Next Time)呼籲美國的社會中堅及早結束粗暴的種族隔離制度,實踐平等與民主的立國精神;當美國進入後民權時代,已然成為國際知名作家的他不再囿限於個人經驗,著力呈現那些絕望掙扎的底層非裔和拉丁裔。

2. 梅瑞菲爾德在他的《遭遇的政治》(The Politics of the Encounter: Urban Theory and Protest under Planetary Urbanization)一書中,援引狄波(Guy Debord)和國際情境主義、列伯菲爾(Henri Lefebvre)與哈維(David Harvey)的空間論述與實踐,以及阿圖塞的機緣唯物論,從「遭遇」的角度探究當代都市研究、空間政治與社會運動(特別是佔領運動)新的可能性。

二十、為因應最新國際學術期刊資料庫的收錄需求,本刊通過採用之論文,在其中文書目依筆畫排列之順序不變的前提下,均須於刊登前附上每筆中文書目之音譯(以漢語拼音為原則,但約定成俗之專有名詞及作者名不受此限)及英文意譯。期刊、機構、或其他常見的出版資訊若有通行之專屬英譯名稱,則可視個案情況調整、省略其音譯或意譯寫法。例如,《中外文學》即以結合音譯與意譯的方式寫為Chung Wai Literary Quarterly;中央大學譯寫為Central University,而非Chung Yang University。局部書目範例如下:

詹閔旭(Zhan, Min-xu)。〈從《海角七號》談草根台灣想像的形塑〉“Cong Haijiao qihao tan caogen Taiwan xiangxiang de xingsu” [The Making of Grassroots Taiwan’s Imagination in Cape No. 7 ]。《電影欣賞學刊》Dianying xinshang xuekan [Film Appreciation Academic Journal] 142 (2010): 170-84。

蕭立君(Hsiao, Li-Chun)。〈批評的常識∕常識的批評:理論、常識與改革〉“Piping de changshi/changshi de piping: Lilun, changshi yu gaige” [Theoretical Thinking on the Fault Lines of Theory, Commonsense, and Reform]。《中外文學》Chung Wai Literary Quarterly 43.1 (2014): 15-58。

bottom of page